台北市寧波同鄉會
 
會員大會任務及召開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也是本會全體會員行使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罷免權的場所。其職權規定於最新修正之本會章程第十七條:

(ㄧ)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定期大 會每年舉行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 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須 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ㄧ)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首次會員大會係於民國三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由籌備委員會召開,假臺北市中山堂光復廳 舉行。會中於聽取報告籌備經過,通過本會章程及選舉第一屆理事及監事後結束。但理監事會 成立後不久,即受到太平輪失事的影響,會務即告停頓,理監事會亦即在無形中解體。

嗣在熱心同鄉出錢出力奔走號召之下,第二屆會員大會遂於三十八年四月再度在中山堂光復廳 召開,選出第二屆理事及監事。成立第二屆理、監事會、按照大會制定之章程推行會務,自茲 綿綿瓜瓞歷久彌盛。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自第二屆至十屆均為一年,故在此九屆中, 每屆理事會於任期終了前召開會 員大會, 選舉下屆理監事,但並未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於四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在臺灣省立第一女中大禮堂舉行。會中修正 章程第十二條, 延長理監事任期為二年;於是自第十一屆至改制後第七屆,每屆均召開會員大 會二次。

七十年三月八日,舉行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再度修正會章第十二條,將理、監事任期延長 至三年。自茲每屆理事會均召開會員大會三次。

會章之修訂是會員大會重要任務之一。其修訂重點在相度會務發展之實際需要,大多由理事會 提議,交由大會討論決議。本會章程自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七屆會員大會通過(依據會章修 訂之記載)後,迄七十三年三月改制後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共計修正十三次( 詳情見本會會 章修訂概要專章),其主要為理監事人數、任期及會員會費之調整。

七十八年四月三日,復遵照臺北市政府北市社一字,第7887號函頒「動員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法」 之規定作較大幅度之修正,但對本會組織宗旨並未變更。本次修正案業經理事會議通過,將提第 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本會會員大會舉行地點,除於六十五年新會所落成後,曾將第五屆第二次及第六屆第一次大會在 新會所中正廳舉行外,其餘先後各屆次均向外借用大型會場,如中山堂、一女中大禮堂、鐵路局 大禮堂、臺北市黨部大禮堂、實踐堂及國軍文藝活動活動中心等。每次大會除舉行儀式及選舉外, 並舉行晚會與全體會員同樂,故非本會中正廳所能容納。

(上文轉載台北市寧波同鄉會會史第一輯)

 
 
 
All rights reserve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