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寧波同鄉會
 
理監事會組織與任務

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作為執行會務的機構。理事、監事人數及任期由會員大會根攘實 際需要於會章中規定名額,選舉產生之。其名額則視會務繁簡而定,自第一至十五屆設理 事九人,在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三人包括理事長一人,另設候補理事三人,以備理事出缺 時遞補;設監事三人包括常務監事一人,另候補監事一人。五十八年三月,改制後第一屆 理監事名額如舊,第二屆理事名額增至十五人,設常務理事五人(內一人為理事長),另候 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另候補監事二人。六十年二月第三屆理事會, 理事增至二十一人,互選常務理事七人, 包括理事長一人,另設候補理事七人;監事會監 事增至七人,含常務監事一人(第三、四屆常務監事為二人),另候補監事二人。第六屆起 理事名額再增至二十五人,常務理事仍為七人,包括理事長一人,另候補理事八人;監事 會名額仍舊。理監事之任期,一至十屆均為一年,十一至改制後第七屆為二年,第八屆起 增為三年。

理事會之職權依照會章規定如下:(ㄧ)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二)編製 本會預算及決算;(三)處理各項會務;(四)採納會員之建議;(五)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互選之,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並就常務理 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會按月舉行會議,討論會章規定事 項及臨時發生之問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與監事會舉行聯席會議。理事會得聘請德 高望重之會員為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並得視需要設福利委員、設計委員或會務顧問, 以及各種委員會,其人選均由理事會議就會員中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理事會為使理 事專責處理會務,分設組織、財務、福利、總務、公共關係、海外聯絡等組,各組設組長 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均為義務職。理事會為執行會務有所依據,訂有辦事細則,並 設有給職總幹事一人,秉承理事長及理事會之命,執行理事會決議案及日常事務。

監事會依據會章規定,執行下列任務:(ㄧ)審核預算決算及收支帳目;(二)審核各種事業 之進行狀況;(三)如認為理事會決議案有不當時,有咨請復議之權;(四)考核本會職員工 作情形及會員言論行為。

監事會得於理事會開會時派監事列席,並得與理事會舉行聯席會議。由於監事會的任務具 有催化與糾正理事會執行會務的作用,且常與理事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提案,故本文敘述 理事會執行會務時常以理監事會稱之。

(上文轉載台北市寧波同鄉會會史第一輯)

第19屆理監事於2022年6月15日開本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中,出席的理事和監事們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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